合同管理制度匯編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fā)〔20__〕3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合同,包括下列類型:
(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業(yè)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招商引資合同
(五)合作開發(fā)合同
(六)拆遷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資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機關合同
第四條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行政機關合同的相應監(jiān)管職責。
第六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和本部門的實際,制定部門內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條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并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
(二)談判。合同標的額較大或法律關系較復雜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負責具體工作。
(三)起草。根據(jù)談判結果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定合同文本,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guī)范嚴密
(四)審查。擬簽訂的合同文本應當由本單位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事項重大的,應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研究。
(五)簽訂。合同文本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員簽訂,并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
第十條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國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并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訂立行政機關合同,應當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出現(xiàn)以下內容: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guī)定
(二)違反規(guī)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擔;騾⑴c經商辦企業(yè)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yōu)先選擇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優(yōu)先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以市政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將合同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領導簽批至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合同時,應當隨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擬的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研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部門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中認為需要補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可以將材料退回。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主體資格及權限
(二)合同簽訂方式
(三)合同變更問題
(四)合同違約責任
(四)合同違約責任;
(五)爭議處理條款;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法制機構在審查合同時,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論證,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合同經各方正式簽訂后,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合同簽訂后,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實、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合同簽訂后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者變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一)出現(xiàn)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以上情況的,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合同文本草擬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會議研究情況等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或形成的相關材料立案歸檔,并建立健全合同檔案保管、借取、查閱等工作制度,實行合同檔案規(guī)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部門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書文本復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復制件;
(五)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文件材料復制件。
重大合同的具體標準,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另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年將本部門生效合同目錄,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2年對簽訂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并將合同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清理情況并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合同的簽訂、審核、備案、清理、報告以及部門內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圍。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中,因違反規(guī)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qū)、縣(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xiàn)依法治理企業(yè),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guī)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fā)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shù)脑瓌t。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guī)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jù)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jiān)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xié)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yè)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yè)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yè)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yè)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jù)按規(guī)定的流程經各業(yè)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jù)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jù)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guī)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yè)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tǒng)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yè)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jù)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yè)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jù)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yè)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fā)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yè)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xié)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guī)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fā)的要求,掛號寄發(fā)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jù)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yè)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jù)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jù)此統(tǒng)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guī)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3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滿足客戶評估需要,維護員工切身利益,完善企業(yè)內部管理,公司決定落實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為規(guī)范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實施本管理規(guī)定。
一、凡進入公司務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員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對需簽訂合同的員工介紹公司的優(yōu)惠條件和相關情況。
三、簽訂的合同要規(guī)范,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正確、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頁“用工單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車間名稱,姓名應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寫錯別字。
第2項有關乙方自然情況均應填寫完整,合同期限根據(jù)公司要求填寫,自簽訂之日算起,一般為一年。同時,乙方工作內容(工種)也應注明。
最后一頁(簽章欄)的乙方簽名應由簽合同員工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并填寫具體簽訂時間,嚴禁代簽或作假,確保合同有效。說明:
1、只有夫妻關系的員工才能合簽一份合同。
2、員工有別名,并已在工資表中體現(xiàn)的,均應在填寫的姓名后寫上別名(加括號),并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以免產生不良問題。
四、簽訂合同的員工應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并粘貼在備注欄上。
五、各車間主任應對本車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冊登記,對沒送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員工私自解除合同而離廠的,車間主任應在花名冊上注明,并在15天內以聯(lián)絡單的形式,上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匯總后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各1份,以便于凍結其工資和注銷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應凍結工資被領取的,按公司規(guī)定追究部門主管和車間主任的責任。
七、各部門主管應督促各車間按規(guī)定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掌握簽訂數(shù)量和質量等相關情況。
八、辦公室應積極配合勞動主管部門的合同驗證工作,應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歸檔等工作,防止遺失。
謝謝!
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節(jié)總則
第1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jù)《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yè)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zhí)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jié)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4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
第5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yè)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fā)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6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yōu)簽約”的原則。
第8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xié)商,統(tǒng)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9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tǒng)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10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guī)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shù)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zhí)行現(xiàn)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jié)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guī)定寫明,法律沒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yè)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xié)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qū)、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xiàn)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xiàn)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yè)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jié)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14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guī)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yè)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guī)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yè)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lián)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yè)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guī)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yè)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yè)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xù))。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yè)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fā)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jié)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19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xù)為準。
第21條各企業(yè)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jié)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yè)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
第23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yè)合法權益出發(fā),從嚴控制。
第24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25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xù),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xié)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規(guī)定。
第29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fā)現(xiàn),從嚴懲處。
第六節(jié)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fā)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guī)和本《制度》規(guī)定妥善處理。
第31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yè)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yè)的,可以協(xié)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yè)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guī)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fā)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在既維護本企業(yè)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各企業(yè)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lián)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tǒng)一意見,統(tǒng)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yè)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提請?zhí)幚砗贤m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jù)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xié)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yè)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jù)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fā)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jù)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各企業(yè)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xié)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zhí),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zhí)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zhí)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guī)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40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zhí)行。
第41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zhí)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zhí)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zhí)行中若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應制作協(xié)議書并按協(xié)議書規(guī)定辦理。
第42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zhí)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jié)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43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yè)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yè)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yè)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yè)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jiān)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yè)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yè)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yè)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yè)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下屬公司、企業(yè)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yè)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yè)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xù),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jù)法律及本《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企業(yè)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yè)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tǒng)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xù),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fā)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fā)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污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yè)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yè)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yōu)簽約,嚴格履約,節(jié)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guī)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guī)。
第50條公司根據(jù)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shù)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fā)給法人委托書。
第51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fā)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52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yè)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54條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yè)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yè)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xù),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tǒng)一刻制、編號和頒發(fā);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公司各企業(yè)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yè)應根據(jù)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yè)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yè)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合同管理制度5
1目的
對物業(yè)管理委托方的要求及公司提供服務的能力進行綜合評審,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各部門各負其責,為合同順利執(zhí)行創(chuàng)造條件。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新承接物業(yè)項目及合同期滿物業(yè)項目委托管理合同的簽訂。
3相關標準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負責與委托方保持聯(lián)系,審查項目有關資料(或意向書),建立以經營部為主的投標小組,并任命組長,批準與委托方簽訂合同。
4.2投標小組負責項目資料的整理。
4.3機電工程部負責對設備運行、維修管理條款進行審查。
4.4財務部負責對管理收支預算情況進行審查。
4.5消防治安部負責對消防安全、治安、車輛管理條例進行審查。
4.6物業(yè)管理部負責對清潔衛(wèi)生、綠化、建筑物管理等條款的審查。
4.7總經理負責組織物業(yè)管理方案和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書的評審。
4.8經理部負責合同及有關資料的搜集整理。
5實施程序
5.1《委托物業(yè)管理合同》的起草
5.1.1當公司準備參與新的物業(yè)管理項目,實施投標以及延長原有物業(yè)的管理期之前,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標書或項目進行評審,明確公司是否參與投標或延長管理期。在公司明確參與投標或延長管理期后,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建以經營部為主的新項目投標小組或續(xù)簽項目工作組,并任命組長。
5.1.2投標小組與物業(yè)管理委托方保持密切聯(lián)系,索取該物業(yè)盡量全面的資料,掌握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向委托方遞交物業(yè)管理投標申請書。
5.1.3投標小組在完成資料分析,實地考察,并獲允許參與投標后,制定《物業(yè)管理方案》和《物業(yè)管理合同書》草本。
5.1.4由以經營部為主的投標小組負責搜集有關部門對《物業(yè)管理方案》和《物業(yè)管理合同書》草本的意見,并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5.2合同的磋商
5.2.1投標小組與委托方聯(lián)系約定時間進行磋商,并制定磋商計劃。
5.2.2合同的`磋商由投標小組組織,必要時可派物業(yè)管理部、機電工程部、財務部及法律顧問參加。
5.2.3合同的磋商應形成備忘錄,記錄討論的情況和修改的意見。
5.2.4根據(jù)委托方的意見,由總經理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討論,并決定是否繼續(xù)磋商并提出修改意見。
5.2.5由總經理決定繼續(xù)磋商的,由投標小組聯(lián)系,直到達成一致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形成合同文本。
5.2.6當簽訂好的委托物業(yè)管理合同需要修改時,經委托方與管理方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對原合同進行修改。修改內容應形成合同修改備忘錄,由經營部與合同一起保存。
5.2.7修改方式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將修改內容作為合同附件,經雙方簽定蓋章后同原合同一起使用;另一種情況是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同時將原合同作廢。
5.3合同的簽訂與公證
5.3.2合同文本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經營部聯(lián)系雙方舉行簽署儀式,合同由總經理與委托方簽署并加蓋公章。
5.3.3合同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的由經營部辦理有關手續(xù)。
5.3.4合同簽署后正本及副件由經營部保管,副本給財務部、物業(yè)管理部及其它有關部門保管,具體參見《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5.3.5對未中標的項目,不進行合同評審,其全套投標資料由經理部負責保存。
6記錄
6.1正式合同
6.2物業(yè)管理方案
6.3合同磋商備忘錄
6.4評審記錄(見質量手冊4.3合同評審)
6.5合同修改備忘錄
合同管理制度6
一、合同管理的部門
1.1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是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
1.2經濟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是,提供各類格式合同,檢查合同訂立人資格,審核合同條款,督促合同履行,建立合同臺帳,向主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1.3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的具體業(yè)務仍應按職責權限規(guī)定,各司其職負責洽談,法律部不作干預。
1.4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的對外經濟合同,是集團公司業(yè)務部門的經濟合同,均應以集團公司的名義簽訂,經集團公司主管總裁書面批準的可除外,但其管理仍應納入本辦法之內。
二、合同管理辦法
2.3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應確定1~2人為經濟合同訂立人,報法律事務部備案后,作為授權代理訂立經濟合同的合法依據(jù)。
2.4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經濟合同訂立人有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法律部變更備案。
2.5全部經濟合同,我集團公司方應按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交財務部,一份交法律部,另一份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由該業(yè)務部門負責經過法律部交集團公司檔案室存檔。
2.6各類經濟合同的格式條款由法律部提供,未盡事宜(補充部分)由集團公司各業(yè)務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按業(yè)務特點補充,但應征得法律部對其合法性、安全性的書面認可。
2.7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集團公司各業(yè)務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的經濟合同均應由其明確的合同訂立人對外按本辦法簽訂,法律部審核條款后,送該業(yè)務主管總裁簽字認可,總裁辦公室憑主管總裁的認可簽字給予蓋章。
2.8總裁辦公室建立經濟合同蓋章登記臺帳,實行登記管理。
2.9法律部對全部經濟合同進行統(tǒng)一編號,未經編號的經濟合同,未經登記的經濟合同,集團公司可不予認可,并作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依據(jù)。
2.10各類經濟合同的變更,亦適用上述辦法。
2.11財務部按經濟合同規(guī)定付款,法律部有權建議財務部緩付,拒付款項,主管總裁批準后,財務部應予執(zhí)行。
三、對經辦人員的獎懲
3.1對本辦法提出合理建議,對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法律部負責呈報獎勵。
3.2對集團公司業(yè)務部門、各分公司、各辦事處已訂立的經濟合同提出合理變更意見,使集團公司獲益的,法律部負責呈報獎勵。
3.3對未按本暫行辦法訂立的經濟合同的,法律部負責呈報整改。
3.4對未按本暫行辦法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法律部負責呈報懲罰。集團公司將依本暫行辦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
3.5對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對外訂立經濟合同,隱瞞真相誘使集團公司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誘使集團公司蓋章,法律部負責調查取證,集團公司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四、其它
4.1經濟合同對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企業(yè)代碼),稅務證(稅號)應作為合同附件。
4.2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全部往來信函、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均應作為經濟合同附件。
4.3履行經濟合同時,我方發(fā)出的全部信函、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事涉經濟合同的變更履行,均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作訂立合同辦理。
4.4經主管總裁批準,由各業(yè)務部門,分公司、辦事處以自己名義訂立的經濟合同,也適用本辦法。
4.5經分管總裁批準的非標準(非格式)的各類經濟協(xié)議,由法律部根據(jù)主管總裁的意見另議。
4.6經濟合同、經濟合同附件,主管人員批示,付款憑證,收發(fā)貨憑證均屬合同歸檔內容。
合同管理制度7
1.總則
1.1為規(guī)范公司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范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2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1.3不得違法訂立合同,不得訂立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本公司合法權益的合同,不得與資信不佳,不具備履約能力的單位訂立合同。
1.4公司對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為,除及時清結、標的額極小的事務外,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
1.5 公司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審查,并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2.1訂立合同前,公司經辦人員及所在部門應嚴格審查訂立合同相對方的下列情況:
1) 審查是否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2)有無法人資格;
3) 審查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4)是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或許可證;
5) 履約能力審查和信用審查。
經辦人員應收集其營業(yè)執(zhí)照、當年工商年檢記錄、資質證書或許可證復印件備查(如系個人應收集身份證復印件)。
2.2訂立合同
2.3 相對方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2.4 必須出具由其親自簽發(fā)的授權委托書。
公司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授權事項和范圍并收集備案。
2.5一般合同,
2.6 經辦人員應在做好市場、資信調查的基礎上,
2.7 與合同
2.8 相對方充分協(xié)商。
對于標的巨大或涉外的合同,公司應組織專業(yè)、技術、財務和法律顧問組成談判小組,做好談判工作。
2.4凡本公司作為一方的合同::,除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有專門要求的外,原則上由本公司經辦人員草擬合同。重大或復雜的合同,可以同法律顧問交換意見,由法律顧問草擬。
2.5合同內容的約定應明確、具體,充分考慮對本公司是否有利,并具有可操作性。
2.6在少數(shù)情況下,確需使用標準格式合同,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合同內容表述是否準確,條款是否完備。
格式合同表述不準確、條款不完備,或者對公司不利的,經辦人員應當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或添附相關的內容,或者草擬補充協(xié)議予以完善。
格式合同空白處不需填寫內容的,應劃斜線予以填充,防止合同內容被偽造或篡改。
2.7合同必須具有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主要條款,盡可能訂立擔保條款(定金、保證或抵押等)。
2.8合同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后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后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時應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
合同中可以約定定金條款。
前述違約責任條款既可以單獨約定,也可以同時約定。
2.9建筑勘察、建筑設計、廣告、美術、雕塑設計制作合同中,應盡可能約定相關(含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歸本公司所有。
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合同,應當訂立保密條款,約定保密責任。
2.10合同可以約定下列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方違約,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
2)其他條件。
2.11合同應當約定下列解決爭議的方式:
1)雙方協(xié)商;
2)提請仲裁;
3)訴訟。
合同應盡可能約定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約定合同的履行地為本公司所在地。
2.12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蓋章),加蓋合同專用章
或公司公章。
合同應當有經辦人簽字(蓋章),合同標的金額超過10000元以上由部門加簽。
合同附件應當同時簽字(蓋章)確認。
2.13對合同進行修改、增刪,應在修改、增刪處加蓋印章或由經辦人簽名進行
確認。
2.14合同應當約定由本公司保存的`合同文本不少于四份。
2.15兩頁(含兩頁)以上的自行裝訂的合同,應當加蓋騎縫章。
2.16禁止'先履行,后補簽'合同。
2.17合同應當按約定全面、及時履行。
合同相對方違約,應當及時按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按約定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方式應當選擇易被證明的方式。
2.18遇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緊急情況,經辦人及所在部門除及時向公司和法律顧問報告外,應同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3.合同的審查
3.1公司合同嚴格實行審查制度。
合同必須經部門審查、財務審查、法律顧問審查,方可報送總經理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合同或者簡單的合同,可以直接報總經理審批。>
3.2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合同進行審查,并對其他部門擬送審的合同進行專業(yè)預審。
3.3財務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合同中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財務約定進行審查。
3.4法律顧問負責對合同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進行審查。
3.5建筑設計類、廣告營銷類合同,應當經過銷售部門預審。
3.6合同經辦人應當填寫《合同送審表》,經本部門、預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或審查人簽字后,送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合同經辦人員草擬合同后,也可先送法律顧問進行初審,經修改后再按前規(guī)定程序送審。
3.7法律顧問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非特殊情況,審查時限應不少于4小時。
3.8法律顧問應當::全面審查合同。
對合同中的一般問題,法律顧問可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建議。
對有重大法律隱患或對公司嚴重不利的合同,法律顧問可以直接進行修改。
3.9法律顧問在合同審查結束后,應當在《合同審定表》上填寫合同受理、審查時間,審查地點,審查合同名稱,審查意見或處理結果等內容。
3.10對通過審查的合同,法律顧問應當蓋章,注明審查日期。
3.11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違反本規(guī)定送審的合同,應當拒絕審批,并責成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予以糾正。
4.合同的管理
4.1公司實行合同管理員、職能部門、行政部三級合同管理負責制。
4.2各職能部門應當確定一名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整理、保管、信息資料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4.3職能部門對合同的起草、審查、訂立、履行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負直接責任。
4.4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合同進行統(tǒng)一、綜合管理。行政內勤具體負責合同簽章工作。
4.5合同文本應當由主辦部門、財務部門、行政部分別保存一份備查。
4.6合同管理將逐步納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合同質量、合同履約率、貸款回收率、糾紛發(fā)生率等。
4.7因不了解對方資信、履約能力而輕率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的約定存在明顯瑕疵,或者違反合同管理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的,依照本公司《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8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訂立合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jié)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guī)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xié)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xié)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xiàn)法律漏洞;
2、協(xié)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jù)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xiàn)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jù)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jù)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guī)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jù)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托代理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托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fā)《法人托書》中注明。法人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fā)現(xiàn)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xù)。
第四章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fā)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或當時難以監(jiān)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yè)示范文本的,應當優(yōu)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jiān)制的合同統(tǒng)一文本或參照規(guī)范文本,具體份數(shù)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yè)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guī)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yè)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yè)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yè)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yè)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yè)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xù)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shù)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中企業(yè)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jù)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斧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zhí)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jiān)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jù)、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xiàn)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zhí)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zhí)行情況監(jiān)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fā)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xié)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jù)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八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tǒng)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jù)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zhí)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xié)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9
為提高企業(yè)信用(合同)管理水平,爭創(chuàng)A(AA)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yè),特制定如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一、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及法律法規(guī)學習制度
企業(yè)設立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由 為分管負責人,組成人員有 、 等 人。
(一)、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的職能
1. 宣傳合同法律法規(guī),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yè)務人員,依法保護本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2. 制定企業(yè)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 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定期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統(tǒng)計分析。
4. 客戶授信管理:進行客戶信用審批,跟蹤客戶,定期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統(tǒng)計分析。
5. 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jiān)督應收賬款的賬齡,隨時將潛在的不良賬款進行技術處理,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fā)生。
6. 商賬處理: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賬隊伍,及時制定對逾期應收賬款處理的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7.利用征信數(shù)據(jù)庫資源,幫助銷售部門開拓市場。
(二)、信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加強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授權委托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對企業(yè)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2、信用(合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組織合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制定企業(yè)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統(tǒng)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嚴格管理企業(yè)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制止企業(yè)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日常監(jiān)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fā)生;
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匯總、分析客戶信用數(shù)據(jù),向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
協(xié)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協(xié)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xiàn),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xié)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zhí)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登記合同臺帳,做好合同統(tǒng)計、歸檔工作,匯總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發(fā)現(xiàn)不符和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
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
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負責人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負責客戶檔案管理與服務。
參與商賬追收。
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對所簽合同,認真執(zhí)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lián)系,發(fā)生問題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信用(合同)管理員通報。
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tǒng)計、歸檔工作。
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配合企業(yè)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財務、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合同管理制度10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托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xié)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xiàn)。
5)、協(xié)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tǒng)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jiān)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guī),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xiàn)場管理機構等的聯(lián)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tǒng)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簽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yè)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tǒng)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guī)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蛘邔ο鄬Ψ降穆募s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并優(yōu)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簽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guī)定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fā)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jù)。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jù)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fā)現(xiàn)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jù)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并保存郵局收據(jù)、回執(zhí)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xié)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fā)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jù),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fā)現(xiàn)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jù),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fā)現(xiàn)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fā)生后,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fā)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格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jù)、答辯狀、協(xié)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后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fā)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fā)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jù)。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jù)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jù)收執(zhí)。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法人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 標的驗收記錄;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tǒng)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tǒng)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xù)后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為規(guī)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guī)避勞動風險,根據(jù)國家、地區(qū)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類型(非農業(yè)或農業(yè))、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層員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于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jù)《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zhí)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其附件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并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lián)與本聯(lián)、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后返還員工,復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后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合同管理制度12
1 目的與范圍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jiān)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fā)生,根據(jù)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xù)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1.3 本制度適用于澳泰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2 職責
2.1 廠辦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xù)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2.2 企管辦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3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xù)訂
3.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后,應在廠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廠辦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yè)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yè)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yè)危害的規(guī)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其他要求。
3.3 廠長辦公室持已簽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xù)。并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xù)等。
3.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廠辦等單位審核、確認。
3.5 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4.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guī)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終止條件之一;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
3)勞動合同期滿。
4.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考核
對不遵守勞動合同安全管理規(guī)定,按考核條款執(zhí)行。
合同管理制度13
總 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jù)《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zhí)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織,經總經理或受權副總經理批審。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對外簽訂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yè)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yōu)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tǒng)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shù)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yè)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xié)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guī)定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總經理授權職責人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合同金額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guī)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xù)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fā),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xù)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xù),應按本制度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規(guī)定
合同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農業(yè)銀行(以下簡稱農業(yè)銀行)貸款管理,規(guī)范貸款行為,防范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農業(yè)銀行貸款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農業(yè)銀行各種類貸款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jù)。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貸款系指農業(yè)銀行對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四條本制度中的貸款包括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第五條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區(qū)域產業(yè)政策,促進經濟發(fā)展。
第六條貸款的發(fā)放和使用要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相統(tǒng)一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區(qū)別對待,擇優(yōu)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
第七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分級審批,集約經營,審貸分離的體制。
第八條貸款發(fā)放實行權限管理,總行對分支行實行授權和轉授權。
第九條本制度適用于農業(yè)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貸款業(yè)務。農業(yè)銀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貸款和境外分支機構貸款管理制度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條貸款對象(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借款從事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貸款使用確有經濟效益,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落實了經開戶行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在農業(yè)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在其帳戶內應保有不低于貸款余額10%的存款作為結算支付保證。自愿接受農業(yè)銀行的信貸監(jiān)督和結算監(jiān)督,如實向開戶行提供有關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
(四)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qū),應持有人民銀行頒發(fā)的貸款證;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yè)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xù),特殊行業(yè)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fā)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七)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應有符合規(guī)定擔保條件的保證人、抵押物或質物;
(八)申請短期貸款,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于70%。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應有經國家有權機關批準的項目立項批文,并有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比例的資本金;
(九)申請票據(jù)貼現(xiàn),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jù)。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違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條件發(fā)放貸款。
第三章貸款種類和方式
第十二條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需要。短期貸款依據(jù)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風險度或授信額度發(fā)放和管理。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
中、長期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和建設中的固定資產項目投資需要。
中、長期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并采用擔保貸款方式。
中、長期項目貸款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系指用于企業(yè)進行技術改造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窘ㄔO貸款,系指用于項目單位進行新建、改擴建項目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
第十三條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jù)貼現(xiàn)。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fā)放的貸款。信用貸款只對經審查確認資信優(yōu)良,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發(fā)放的短期貸款。
(二)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抵押貸款。
1、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fā)放的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擔保資格及其償還能力進行審查,并簽訂擔保合同。
2、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fā)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xiàn)能力以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xù)。根據(jù)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變現(xiàn)值的70%。
3、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fā)放的貸款。
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設定質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xù)。貸款額不得超過質物現(xiàn)值的80%。
(三)票據(jù)貼現(xiàn),系指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yè)票據(jù)的方式發(fā)放的貸款。
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根據(jù)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和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xié)商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基本建設貸款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特殊情況需要超過10年的應報總行批準。票據(jù)貼現(xiàn)期限自貼現(xiàn)之日起到票據(jù)到期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0天向貸款開戶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請。由開戶行報貸款審批人審批。擔保貸款展期,還應由貸款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繼續(xù)擔保的書面證明。
所有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六條貸款利率的確定和利息計收。按照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政策和計息方法,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農業(yè)銀行應當按貸款條件自主審查發(fā)放,嚴格管理,應補貼的利息由利息補貼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銀行按正常規(guī)定向借款人計貸款利息。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guī)定計收加、罰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國務院確定的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要嚴格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貸款經營
第十七條農業(yè)銀行依法自主經營貸款,除國務院特定貸款外,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各級行在總行授權或轉授權范圍內依法經營貸款。未經授權和轉授權的不得經營貸款。
第十八條縣、市、區(qū)支行(以下簡稱縣級支行)是農業(yè)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各級行均應在權限范圍內經營貸款,按上級行授權,負責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檢查、貸款發(fā)放收回及權限內貸款審批等管理工作,確保貸款效益。
第十九條總行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及直屬分行(以下簡稱分行)應依據(jù)國家區(qū)域產業(yè)政策和農業(yè)銀行發(fā)展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轄區(qū)內貸款投向和投量,負責權限內貸款的.審查、審批。
第二十條充分發(fā)揮農業(yè)銀行系統(tǒng)整體功能,逐步加大總、分行調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則,努力培育全系統(tǒng)重點信貸區(qū)域、高效信貸行業(yè)和優(yōu)良客戶群體,實現(xiàn)集約經營。
第二十一條實行人民幣、外幣貸款統(tǒng)一經營。
第六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二條借款申請。借款人需要向農業(yè)銀行借款,應當向開戶行直接申請,申明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償還能力及還款來源等基本情況,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準的借款人、保證人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文件;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qū)、應提供人民銀行頒發(fā)給借款人的貸款證;
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
(三)在開戶行存入規(guī)定比例資本金的證明;
(四)實施項目必需的有權機關的有效批文;
(五)項目投資來源及資本金到位情況;
(六)與貸款相關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三條貸款受理。開戶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請,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開戶行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貸款綜合管理崗登記,移交貸款調查崗進行事實認定。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企業(yè)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定內容包括企業(yè)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fā)展前景等因素。貸款企業(yè)信用等級統(tǒng)一劃分為五個等級:AAA級、AA級、A級、B級、C級。評定企業(yè)信用等級堅持企業(yè)自愿,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統(tǒng)一指標,綜合評價,按程序評定的原則。企業(yè)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總行制定。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由分行組織,信貸部門具體操作,評定結果內部掌握。也可委托有關資信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經分行信貸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貸款調查。開戶行信貸部門調查人員應及時組織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借款人基本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測定貸款風險度,并提出意見,移交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對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及時組織具有相應項目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貸款項目評估。對自然人申請借款,應對其品格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審查,復測貸款風險度,并提出貸款意見,按規(guī)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貸款審批。貸款實行按確定程序分級審批制,上級行接到下級行貸款報告后,先由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同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屬權限內的貸款由行長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再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簽訂借款合同。農業(yè)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均有權按授權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使用農業(yè)銀行統(tǒng)一印制的《借款合同書》!督杩詈贤瑫窇痦椞顚,不得遺漏。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如有必要,也可單獨與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簽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貸款發(fā)放。借款合同簽訂后,開戶行要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按期發(fā)放貸款。
第三十條貸后檢查。貸款檢查人員要對借款人執(zhí)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調查或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報告。應建立貸款風險早期預警制度。對借款單位管理人員、銀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產供銷、財務狀況等方面發(fā)生變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在貸款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收回。要堅持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收回貸款。在短期貸款到期前7天,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開戶行要向借款人發(fā)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按期收回貸款。貸款逾期,開戶行要及時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與開戶行協(xié)商。
第三十二條貸款總結評價。貸款開戶行應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及歸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中、長期項目貸款要在貸款項目達產1年后,寫出貸款項目后評價報告及時報貸款審批行。
第三十三條貸款檔案。應建立轄區(qū)內貸款檔案,完整記錄每筆貸款活動的全過程及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貸款檔案應由貸款綜合人員負責管理。
第七章不良貸款監(jiān)管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呆帳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列為呆帳的貸款。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過規(guī)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guī)定的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逾期貸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和呆滯貸款)。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貸款開戶行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shù)據(jù),經稽核部門審核并按規(guī)定權限認定,由信貸部門逐筆登記,建立臺帳,定期逐級上報。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抄報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貸款占用額和占用率,以此評價各級行信貸資產質量。按季通報各級行不良貸款增減變化和清收任務完成情況,并與有關獎懲指標掛鉤。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核銷。貸款管理人員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呆帳準備金,并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帳貸款。
貸款豁免權屬國務院。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業(yè)銀行豁免貸款。
第八章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各級行行長應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fā)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均應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傂懈鶕(jù)分行所轄貸款質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授予其不同的貸款審批權限。貸款審批權限每年調整一次,分行以下機構貸款審批權限,由分行轉授
第四十一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嚴禁個人自批自貸。貸款調查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手續(xù)合規(guī)合法和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真失誤的責任;貸款審批人員負責貸款審批,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代款的檢查,承擔檢查失誤,管理不嚴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實行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把貸款管理的調查(評估)、審查、審批、檢查、綜合及發(fā)放、收回各環(huán)節(jié)的責任系數(shù)量化到崗、到人。發(fā)生不良貸款按職責相應承擔清收等有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行大額貸款專管制度。對大額貸款和重點企業(yè)貸款要派駐廠信貸員或駐廠信貸組進行專門管理。對大型企業(yè)集團且貸款達到一定額度的,應相應建立分理處或支行,全面加強貸款管理和提供信貸服務。
第四十四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離職稽核制度。貸款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fā)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稽核。正確認定其任期內工作業(yè)績,嚴格區(qū)分工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等級管理制度。所有貸款管理人員都應通過考試或考核,取得貸款管理崗位任職資格,持證上崗。在此基礎上實行等級管理。對不同等級的信貸員授予不同的貸款管理權限。信貸員任職資格及等級的考試(考核)、評定,由總行制定統(tǒng)一標準和統(tǒng)一印制證書,分行組織評定。信貸員等級每兩年考試(考核)、評定一次。
第九章貸款保全和清償?shù)墓芾?/strong>
第四十六條謹防借款人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農業(yè)銀行債務、侵蝕信貸資金和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信貸監(jiān)督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貸款開戶行應參與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產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債務,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第四十八條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應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貸款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擔,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條對聯(lián)營后組成新的企業(yè)法人的借款人,要將原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yè)法人,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條對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應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業(yè)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yè)承擔原借款人貸款債務,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二條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繼續(xù)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將合資(合作)后收益優(yōu)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取得開戶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對分立的借款人,應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蛴煞至⒑蟮母髌髽I(yè)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
第五十四條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落實和清償貸款債務。
第五十五條對破產的借款人,開戶行應依法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的貸款債權,農業(yè)銀行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應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第十章貸款管理電子化
第五十六條貸款管理電子化建設方案由總行制定,并組織開發(fā)統(tǒng)一的貸款管理信息采集、傳輸系統(tǒng)。逐步實現(xiàn)總行、分行、支行間的貸款管理電腦網(wǎng)絡化。
第五十七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按時將規(guī)定的貸款管理有關數(shù)據(jù)、資料及借款人檔案、信息輸入電腦,及時上網(wǎng)傳輸。第五十八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嚴守貸款有關機密,不得將電腦操作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漏借款人的商業(yè)機密。
第十一章貸款管理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fā)放貸款。
(一)借款從事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或違法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申請者屬于國家機關、團體和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按企業(yè)經營的事業(yè)單位;
(三)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huán)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業(yè)注冊資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資本金實收資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
(六)在實行租賃、承包、聯(lián)營、合并(兼并)、合作、企業(yè)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及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第六十條嚴禁違反貸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發(fā)放貸款。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指定由農業(yè)銀行承辦的特定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yè)貸款主辦行制度。
第六十三條同一轄區(qū)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對同一借款人發(fā)放貸款。各分支機構不得超越轄區(qū)發(fā)放異地貸款。
第六十四條不得對自然人發(fā)放外幣貸款,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發(fā)放貸款除按規(guī)定計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行擔保貸款。
第十二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關規(guī)定履行義務,致使貸款債務懸空,開戶行對其停止發(fā)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fā)放的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起訴,追回貸款。
第六十八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jié)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買賣和房地產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yè)務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農業(yè)銀行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農業(yè)銀行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農業(yè)銀行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制度由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一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15
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學校合同管理的指導思想:貫徹執(zhí)行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循序漸進與順勢而為相結合,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一、學校合同管理的目標:加強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學校合同行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風險運行,高起點定位,高效率管理,確保學校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二、學校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運行,責任到人,全面監(jiān)督的合同管理體制。
三、學?筛鶕(jù)合同承辦部門的'需要,聯(lián)系法律專家參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審核重大合同,參與重大合同談判、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并根據(jù)具體法律服務明確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四、校長負責學校合同綜合管理,負責協(xié)調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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